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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文件)有关要求,商务部将对全国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情况进行摸底,以掌握全国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情况和使用加工贸易审批系统情况。此次情况摸底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承担,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驻各地代表处负责发放调查表和收集汇总数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六月十六日前交电子商务中心当地代表处汇总。 附件:《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情况调查表》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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