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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加工贸易的审批

  保税区内 保税区外
审批环节 只需海关一家审批 需外经贸主管部门
资格认定 保税区管委会审批企业加工产品范围,并在企业申请注册时、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前完成。区内加工企业无须申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在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建成投产后予以受理,企业申请时须提供10份证明文件和材料,外经贸审批后颁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生产能力认定 无须办理手续 外经贸委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贸易
合同审批
到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区备案手续,允许按总合同总体核销。 外经贸委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对每笔合同逐一审批。
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料件备案手续,按单一合同核销。
料件单耗审批 封闭区域内,管理相对宽松。 外经贸委严格照单耗标准审批,必要时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
主管海关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合同金额审批 不作规定 500万美元金额以上合同须上报上级外经贸委和上级海关批审。

b. 加工贸易环境

  保税区内 保税区外
商品分类 除极少数特殊商品外,不受进口料件类别的限制。 加工贸易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对进口限制类料件, 除A类企业外, 其他企业实行保证金"实转"。
企业分类 视同A类企业对加工周期长、流动资金周转快、进口料件价值高的加工企业尤为有利。 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企业,分类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对A类企业要求严格,已注册并开展加工贸易满2年, 且达到七项标准和条件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A类企业。
加工限期变更 加工手册有效期到期,料件未用完,只需经保税区海关一家批准即可以转入下一本新的手册,或者把料件和产品转为保税货物储存在保税区仓库, 海关予以核销。 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并办理核销手续。如确需延长加工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先报外经贸委审批,海关再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转厂深加工复出口管理 凭调入地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异地加工证明书》(关封)完成双方的结转。 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⑴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委批准。⑵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结转手续。对不具备使用"关封"或"计算机联网"条件的企业, 海关收取保证金。

c. 进口加工的销售

  保税区内 保税区外
加工复出口 原则上应全部加工复出口。 应全部加工复出口。
加工贸易产品内销 除许可证商品外,企业可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在保税区原材料的制成品内销时,向海关补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勿需补交缓税利息。 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⑴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委批准,申报应具备加工贸易税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向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6份证明文件,由外经贸委批准后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实行单一合同审批。
⑵海关根据外经贸委的批件,征收料件税,并从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补征税款利息。
进口配额许可 内销的产品需要申领许可证或登记管理,企业办证时间不受限制。 对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进口料件内销,课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税款利息, 方可核销。
罚则 不处以罚款。 对属于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如不能限期提交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则按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处以罚款,同时补征海关税款及利息。加工贸易满两年,且达到七项标准和条件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A类企业。

d. 银行保证金台帐

  保税区内 保税区外
审办流程 不实行保证金台帐,料件全额保税。 企业按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并按企业、商品分类实行"实转"、"空转"管理。设立台帐流程,在外经贸主管部门、银行、海关之间往返12次完成。
实转金额 不占用资金。 以海关平均关税20%为例,一次加工合同需实转的银行保证金为该合同进口料件金额40%左右,如一次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半年, 则银行保证金占用资金即半年。
银行利息 无利息支出。 如该保证金向银行贷款, 其定期贷款利息实际占用了加工贸易利润。

e. 外汇与税收

  保税区内 保税区外
外汇留存 不实行结售汇制度,企业全额保留出口所得外汇,节省因卖出和买入外汇所必须支付的手续费及规避汇率风险。 实行结售汇制度,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限额留存外汇,其余由出口而获得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
外汇核销 不实行外汇核销制度。 实行外汇核销制度,如前一笔合同出口收汇不能及时核销,将会影响下一笔合同的业务开展。
出口加工增值税 生产的出口产品的增值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采用国产材料的出口加工企业需先征收17%增值税,等产品离境后,按照不同的退税税率 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
转厂深加工增值税 区内企业作为深加工(多环节进料加工)的首道企业,产品销售给下道企业,价格不含增值税。 作为多环节进料加工的首道企业,其销税收入应按内销货物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f. 经营范围

  保税区内 保税区外
经营许可 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加工一业为主,兼营国际贸易、仓储分拨等多种经营。 只能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生产加工规定的产品。
功能拓展 保税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可自由决定生产何种产品、数量、按照市场的要求增减或改变生产加工品种而无须事先审批。加工功能与分拨功能结合加工的产品保税仓储。通过分拨中心向国内外客户销售。 不能开展保税仓储及分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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