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出口加工类企业进区发展,在出口加工区内实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1、出口加工区内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90元人民币/平方米,50年使用期。对于投资密度大、技术先进、产品先进的项目用地价格,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向下浮动20%的优惠。 2、出口加工区企业享受《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地企业进入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兴办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对进入出口加工区购置标准工业厂房的加工企业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购房款的补助,三年内对租赁标准工业厂房的加工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租金的补贴。 3、出口加工区实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无费区”政策。 4、出口加工区实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级人才奖励办法》。 5、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通过申请经批准可获得《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基金》的扶持补助。 6、出口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代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并受理企业投诉。凡涉及到出口加工区企业审批、筹建及生产经营方面的事务,一律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管委会各部门受理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事项时限(在各项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7、本办法由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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