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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名 称 登 记 一、登记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公布); 5、《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 6、《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7、《县(市、区)企业冠"宁波"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甬工商综[2003]118号); 8、《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4]第87号); 9、《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二、名称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放宽到300万元。 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5、"浙江"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地级市级自行规定,但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6、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 (2)母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五)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万元SSSS以上的种植、养殖业、国内旅游、中介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企业; 2、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及除第1项所述的其他服务型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4、近2年年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将"宁波"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6、 隶属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宁波以外的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宁波"字样。 7、市、县行政区域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报市局备案。 8、原已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改制的,经市局批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三、名称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也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仅限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直接到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名称登记系统"(内网)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变更时同),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同时增加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要求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于十五日内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企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详见"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投资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申请撤消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下载表格:点右键目标另存为)。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人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提交该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其上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资格及负责人的材料复印件。 投资人为村经济合作社(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提交该村经济合作社隶属的上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资格及负责人的材料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投资人申请使用的字号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及省知名商号相同,与其所有人有投资关系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无投资关系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及所有人同意使用的证明。(变更时同) 申请使用"宁波"、"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通过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的,还应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的初审意见。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授权委托意见》相应的位置。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同"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求;外国(地区)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华侨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属留学生的,提供外国(地区)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证明及所在国家(地区)的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居住权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内外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企业决定名称变更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使用"宁波"或"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近2年的纳税证明。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变更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审查要点 1、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2、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要求保护的字号或禁止使用的字词,要严格遵照执行,如"华润"、"中银"、"战略研究"等。 3、使用字号与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及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防止引起混淆和公众的误认。 4、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选择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有关申请表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企业登记机关的注册窗口领取,也可通过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aic.gov.cn)。(下同)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均应由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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