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加工牛皮革后出口。我司进口干牛皮革(4104410090),加工后出口成品牛皮革(4107121090),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文件,我司出口成品牛皮革在禁止出口目录内,我司向广州南沙区经发局咨询,由于我司的成品列入禁止范围内不能直接出口,那是不是可以签订合同进口税则号4104410090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121090。但经发局回复是禁止类的就不可以。外而在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之二、关于成品革加工贸易 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 请问我司这样的情况,到底可不可以签订合同,开展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的加工贸易业务?谢谢! 答:现将商务部产业司商产加函[2007]513号转述如下: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关于生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6]390号)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生皮加工贸易进口企业和数量的通知》(商产发[2006]65号),明确规定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允许开展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进口生皮加工贸易业务;以2005年开展生皮加工贸易的企业为基础,不再批准新增企业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备案进口总量不得超过该企业2005年实际进口量。 鉴此,如你公司在2005年曾开展过生皮加工贸易,则可继续开展进口生皮深加工结转转出成品革业务。 此复。 商务部产业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