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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物料是否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

2007-02-03 09:33:08  来源:商务部 台港澳司  作者:  进入论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6个附件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在香港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6个附件于2003年10月17日在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这两个《安排》都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不在《安排》适用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使某项货物符合香港或澳门原产货物的标准,但如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内地,则要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保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不在《安排》适用范围之内。根据内地加工贸易政策,对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物料实行保税监管,加工后应复出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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