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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号公告发布之前出口加工区区内已设立的加贸企业允许继续开展加贸业务

2006-11-17 11:26:37  来源:商务部  作者:  进入论坛>>

    问: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及环保总局发布的第82号公告中列示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不适用于本公告发布前出口加工区内已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这代表我公司现已申请的及以后申请的《电子账册》,进口的材料还能继续实行保税进口吗?  
    
    答:您好。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第8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发布之前出口加工区区内已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是允许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进口的材料还继续实行保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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