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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

2006-11-24 14:40:30  来源:商务部  作者:  进入论坛>>

    问:我司所用原料为铝合金与锌合金,在财税139,145号文中,已确定些两个税则号76012000,79012000被列为禁止加工贸易类,所以从9/15以后就不能申请新手册.     
    
    但贵部新出的82号文件,锌合金在备注中说(禁止方式:出口,上述74-81章产品用于深加工结转的除外),这是否说明我们公司从11/22以后可以恢复与供应商做深加工结转,可以继续申请新手册?     
    
    还有铝合金,在145号文中已经被列为禁止类的商品了,但为何在82号文附件中,又没有此税则号76012000,那此商品现在该如何处理?     
    
    还有时间的问题,上次是9/15开始执行,之后就不可以申请加工贸易,现本文件中的11/22又是什么意思?是11/22开始恢复申请加工贸易吗?  
    
    答:商务部产业司商产加函[2006]311号如下:
  一、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139号”文中已经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145号”文是财政部等部门汇总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及对个别取消、降低退税率商品的修改,是“139号”文的补充。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确定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因此,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此公告规定为准。
  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归纳在三个公告中,即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2006年82号公告。不开展加工贸易的,不受此目录的限制。
  二、关于82号公告执行日期的问题。
  公告规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而之前已经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一年的有效期限执行完毕。
  此复。
                   商务部产业司
                    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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