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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35号,2000年7月8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1999年5月27日)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1999年5月27日)第六条:“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申请条件
  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注册地在成都以外的企业,应有当地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五)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部门同意进口的批准文件;
  (六)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
  (二)商务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企业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文件到海关、外管局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商务厅窗口:(028)86939516
       省商务厅外管处:(028)83226033-6502 6504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商务厅:(028)83223259 8322404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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